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湘教发[2019]3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三条 太阳集团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在太阳集团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的具体指导下开展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专干、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普通学生代表任成员的5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不能是被评议对象),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并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是否合理。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伤害,需要承担高昂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申请,可“先资助、后入库”。
第十三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评审、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和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和诚信教育。学校在向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并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
申请特别困难等级的1-8类学生需提供建档立卡等证明材料的原件(或拍摄原件完整内容的清晰视频)和复印件以供核验,核验完成后返还给学生。具体如下: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材料:经扶贫部门盖章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
2.孤儿学生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证;
3.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证明材料: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盖章确认的残疾证、户口本;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证;
5.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证;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证明材料:经残联盖章确认的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本;
7.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城镇特困人员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证等;
8.优抚对象子女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优抚证、户口本;
9.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学生本人或其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影响学生入学就读的证明材料:民政等部门相关救助证明、医院医疗记录、医疗费用发票等;
10.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行提供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
(三)学院评审。学院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因素进行测评和民主评议,确定各等级建议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其中,本科生按照先班级评议、再年级评议的程序进行认定评议,并在年级进行公示。学院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请复议,学校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在认定过程中,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未主动申报,学院应将其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学校认定。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本学院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等级分别报送太阳集团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复核后报学校审核, 最终确定认定结果。
(五)结果公示。太阳集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如有异议,将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学院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和调整。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学院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组织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各位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应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坚持认定标准,严格认定程序。对于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的, 学院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认定过程中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期结束应及时去除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